一、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工业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
二、每名博士生指导教师当年一般可以招收1名博士生,除学校规定的要求外,下列情况按本办法执行:
(一)对于本学科所有博士生导师,为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不论对应导师是否处于招生资格审核年度,当其本学科在读博士生人数≧10 人时,当年停止招收公开招考博士生,但可招收一名硕博连读生;当在读博士生人数≧12人时,当年停止博士生招生;
(二)根据学校招生简章要求,本年度不再招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考生。
三、优先考虑录取硕博连读生(总招收名额不超过当年招生指标的60%),剩余指标用于录取统考博士生。
四、不保证每名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均能招收博士生。
五、两年内获得本学科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一般当年招生名额为1名(含硕博连读生和统考生);
六、按照学校规定,每名博士生指导教师当年一般最多可以招生2名博士生(学校规定的增招情况除外。当年招收考生数量大于1人时,属于增招情形,须符合第七款规定并执行。
七、公开招考考生录取顺序:
(一)首先进行第一轮排名,该排名仅对当年未录取硕博连读考生的导师公开招考考生的第1名开放。按这类考生成绩进行排名(若某位导师仅有一名考生报考且该导师同意接收,该生英语、专业基础测试和专业综合测试成绩均合格即可直接进入待录取排名;若某导师有两名及以上考生报考且所有成绩均合格,首先成绩排名第1的考生进入待录取排名,其余合格考生按照成绩排名进入第二轮排名程序);录取时,首先保证第一轮待录取排名的考生全部录取。当年有学生报考的导师且该导师愿意接收的,完成第一轮考生录取。
(二)当第七(一)款录取完后,尚有富余招生名额,开始进入增招程序。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增加1名博士生招收名额,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增招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为科研经费或科研团队在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特殊情况须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增招),须向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且可支配经费余额不低于 40 万元(以个人财务系统数据为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指导教师;②有省部级人才称号的指导教师;③近3年指导毕业的博士生获得过校级及其以上级别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④有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指导教师或近2年同一项目实际到位科研经费20万及以上的指导教师;⑤近3年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一区论文≧5篇的指导教师。若符合上述条件,按照①5分②3分③5分⑤3分④科研项目仅考虑单个项目大于或等于20万计算,每20万科研经费计1分,累计封顶10分;各项累计之和从大到小排序(人才称号、优博论文等仅取最高分值计算1次);排序时按照满足上述条件的导师的成绩排名第2的考生进行第2轮待录取排序,录取时按照剩余招生名额数量、依据有资格增招导师得分从大到小优先级从前到后进行录取其对应的第2轮考生排序;导师得分相同时按照考生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2)第2轮排序录取结束后,在招生名额仍有富余的情况下,剩余所有考生按照综合总成绩高低进行第3轮排序(不再区分导师)。第3轮排序采取考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当年已录取2名博士生的导师除外,当年无学生报考的导师可参与双向选择),双选优先级由考生第3轮成绩排名确定。首先由本轮排序第1名考生选取导师,如果导师同意接收,该生进入待录取状态,若无导师接收,进入本轮最后一名再排序;由本轮第2名选取导师,若有导师同意接收,第2名考生进入待录取状态,若无导师接收,该生进入本轮最后一名再排序;如此循环,直至出现完成招生名额或剩余全部考生无导师愿意接收的情形,录取结束。
(3)当年招生系统里无研究生报考的导师,如有意愿招生,按照增招进行处理。
请考生注意:由于我校采取申请-审核制招生,导师须缴纳博士生培养费,因此,考生录取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否则可能出现不予录取的情形,请考生提前有心理准备。
八、校外兼职导师规定:根据学校要求,校外兼职导师不作为第一指导教师,需与一名校内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老师共同指导。学科将根据当年实际招生情况合理安排校外兼职博导招生指标。需满足下列条件:①每年最多只能申请招收1名;②应在天津工业大学纺织科学与工程学院新增科研经费 20 万元(已有经费在校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协助兼职博士生指导老师招生的校内指导老师负责落实博士生的培养费(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九、以上所有带有“录取”,实质均为“待录取”状态,需要学校研究生院完成审核才能正式录取。
十、学校无指标限制的国外留学博士生、少干计划等不占招生指标,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十一、当年名额或招生计划变化等特殊情况,由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学校及学院《纺织科学与工程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及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文件为准,执行过程中若学校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以修改文件为准。
十三、本规定于2021年修订,并自2021年博士生招生开始施行。
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纺织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位分委员会。
纺织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位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