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权全发布时间:2023-10-11浏览次数:10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津工大党[2019]46

 ★直线 2


天津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3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适用于受聘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各级各类教师。

第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

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传播、兜售各种非法出版物。

7.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

教育教学方面

8.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9.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0.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或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11.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12.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13.违反教学规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㈢ 学术道德方面

14.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学术成果等。

15.在科学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

16.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7.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㈣ 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8.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不履行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拒不接受学校、学院(系)分配的其它工作。

19.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20.造谣、传谣或侮辱、诽谤、诋毁他人。

2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2.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㈤ 清正廉洁方面

23.在招生、考试、推优、发展党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导师遴选、人才计划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4.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仪器设备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6.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受理与调查

㈠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及信访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均可受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并按照各自权限调查处理。

㈡ 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㈢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处理或处分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㈠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㈡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㈢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㈣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㈤ 处理或处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复核与申诉

㈠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认定书或处分书面通知后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下达处理或处分决定单位递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

㈡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八条 延期与解除

㈠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期满后自然解除处理。

㈡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理期满按相关规定予以延期。

㈢ 将解除处理或处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 对于以天津工业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 问责

第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各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㈠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㈡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㈢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㈣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㈤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㈥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等其他岗位的教职工参照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执行。编制外教职工、博士后人员参照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天  津  工  业  大  学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印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